对于加强版反贪总局而言,放权是为了集中权力办大案,在放权的同时,制约权力也要跟得上,这一点同样也要学习国外的做法。
据媒体报道,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新的反贪总局,新的变化在于,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办案力量进一步增加;实行垂直管理,统一领导。反贪总局即将生成加强版,除了解决“硬件”不足外“软件建设”更是不可忽视。
首先,反贪总局隶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独立办案是检察独立的应然要求,也势必对检察独立提出新的期望。
多年实践证明,在“权力反腐”的思维下,检察机关缺乏独立性,各级反贪机构受阻于行政化、地方化。此次四中全会格外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而宪法明确“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四中全会《决定》还大篇幅强调,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并提出了不少具体举措,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四中全会还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在现有的检察机关内,最有条件探索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就是反贪局。具体说来,反贪机构的“升级”,不应该仅仅是为了应付贪腐案件的增加而扩充人员,更应该考虑制度和管理问题,例如,如何实现反贪部门垂直管理,甚至跨区域设立反贪机构,通过对人权、事权、财权的提升,有效避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以保障地方或者区域反贪机构能够独立办案。
其次,加强版的反贪总局亟待和纪委理顺关系、各司其职,真正能够依法独立、高效办理腐败案件。
此次成立新的反贪总局,不仅是适应检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适应新的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纪检和反贪部门的职能分工将会更加明确、合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并独立侦办的案件将增多。先进入纪检程序的案件,一旦纪检部门发现涉及职务犯罪,移交检方的时间也会大大提前。
目前中央纪委仍是最权威的反腐机构。从职能定位来说,纪委是党内专门监督机关,主要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章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等。反贪总局需要有效地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案件对接。纪检机关一旦发现被调查官员的部分事实涉及违法,就可以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有助节约办案资源。同时,反贪总局办案力量的充实和强大,也有助于对中央纪委的案件查处进行规范,两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关系,以防治纪检机关滥用职权的情况。
再次,加强版的反贪总局究竟拥有什么样的侦查权值得进一步研究。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据此,在反贪总局的调查过程中,对某些案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但现实中存在技侦设备落后,专业人员匮乏,过于依赖公安侦查能力等明显不足。在这个问题上,吸纳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反贪经验,强化反贪部门的侦查权总体上还是有必要的。不过,对于加强版反贪总局而言,放权是为了集中权力办大案,在放权的同时,制约权力也要跟得上,这一点同样也要学习国外的做法。特别是通过完善程序规范细则,配套相应的专门立法,实现权力运行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如新加坡的《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就对没收程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使得权力运行透明化。
http://news.ifeng.com/a/20141112/42449618_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