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地税局、陇南地税局3干部收百万贿赂帮公司偷税被判刑

时间:2014-11-07 15:5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收受百万贿赂帮助公司偷税
  
  省地税局、陇南市地税局三名干部被判刑

  大西北网11月7日讯
在联合调查甘肃豪森矿业有限公司逃税问题中,几名税务稽查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涉案公司贿赂后将全额偷税改为“部分偷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1月6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间,陇南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甘肃豪森矿业有限公司逃税问题进行调查中,时任陇南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的杨海宏,利用担任联合调查组办案人员的职务之便,接受豪森公司总经理马某甲(另案处理)希望对该公司从轻处理的请托,于2007年3月的一天,在办公室收受豪森公司法律顾问马某乙(另案处理)所送现金100万元。2007年3月19日,杨海宏受陇南市地税局的指派前往甘肃省地税局稽查局汇报豪森公司逃税案,超越职权与时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韩哲及副主任科员刘炜商议对豪森公司的处理方案。在此期间,韩哲、刘炜分别在各自办公室收受杨海宏给予的现金30万元和20万元。接下来,韩哲、刘炜违规以省地税局稽查局的名义出具“稽查便函”,对豪森公司提交的虚假“纳税申报说明”、“自查报告”予以认可,并对由此计算出的部分各税不定性为偷税。后陇南市地税局依据该“稽查便函”将原来认定的豪森公司全额偷税3439784.51元,罚款1694846.07元更改为部分偷税,致使对豪森公司偷税处罚减少964116.15元,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韩哲、刘炜退缴了全部赃款。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杨海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0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现金50万元,影响行政执法,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64116.15元,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杨海宏的受贿款未能清退,酌情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杨海宏的违法所得50万元。
  
  韩哲、刘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稽查便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二人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30万元和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刘炜属从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韩哲、刘炜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韩哲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刘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韩哲退赃款30万元、刘炜退赃款20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杨海宏、韩哲、刘炜均对原审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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