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修订职务犯罪条例 新增责令纠错等三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时间:2014-10-30 11:3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梁峡林马逸群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新增责令纠错等三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大西北网10月30日讯
   记者从10月29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实施《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新增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三项措施以预防职务犯罪。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程世强介绍说,修订《条例》是新时期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措施,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同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延伸运用于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将查询记录作为招录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依据,以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全省检察机关于2013年开始,主动探索推进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三项措施,对群众和社会有反映的192人进行了警示提醒;对存在不当履职隐患的234人进行了训诫督导;对履职有过错的87人责令纠错,发挥了积极有效的预防作用。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继明说,200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调查1796次,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3523件,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宣传28029次,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18460次,向各级党委报送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452份,其中258份被当地党委主要领导批示。各级检察机关今后要以《条例》的修订实施为契机,依法把涉及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等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损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积极开展预防调查,促进预防、保护服务等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高继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条例》新增了“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等预防措施”,这三项措施适用于不同情形: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评估后,认为没有初查必要,但存在非规范职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对初查后未达到立案标准,作出不立案决定,但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训诫督导;对立案侦查后,因情节轻微,作出撤案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责令纠错。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严惩8类行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 甘肃昆仑燃气公司向爱心车队捐赠1万立方米天然气
  • 中国邮政甘肃省分公司在兰州市推出“平价蔬菜箱”
  • 甘肃各地多措并举加强疫情防控
  • 甘肃省精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
  • 甘肃111名特殊人才获高级职称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