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缺位七年 行业望年内告别三无或迎洗牌

时间:2014-10-28 11:13来源:大西北网-时代周报 作者 作者:胡秀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0月28日讯  摸黑前行七年的P2P网贷行业,终于将迎来监管的第一缕曙光。

  10月21日,央行支付清算协会一官员在公开场合透露,P2P行业的监管划归草案已上报国务院,目前正在走程序。消息传出后,引起业界瞩目。

  从2007年国内第一家P2P平台诞生至今,P2P行业一直处于“裸奔”状态,“三无”的标签一贴就是七年,“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备受各界诟病。

  “就两个字,一个是‘早’、一个是‘慢’。”谈及对监管的感触,拍拍贷CEO张俊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早’就在2010年,大多数P2P公司还没有出现时,央行等监管机构就注意到这个行业。大概是2010年11月份,央行就曾到拍拍贷调研,当时我们很紧张,担心是不是央行要把我们取缔。”张俊笑称,“说它慢,其实四年时间过去了,大家在监管方面还是显得比较谨慎,包括行业的大原则和细则都没有出台。我们明白这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但感觉整体比较慢,导致这个行业鱼龙混杂。”

  尽管至今仍未有正式文件确认,但据多位P2P业内人士透露,P2P将划归银监会监管。而从多位银监会人士的公开发言内容来看,对于P2P准入门槛、平台性质、资金托管等方面的监管原则已日渐明晰。

  《指导意见》有望年内出台

  有关P2P的负面新闻不断,平台卷款跑路、资金链断裂等新闻层出不穷,仅在今年“十一”期间,就有多达5家平台出现失联、提现困难等情况,业内对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多位P2P业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今年监管层频频对P2P平台进行摸底调研、召开闭门会,监管层就P2P行业监管问题公开发言的次数也明显增多。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有望年内落地。10月20日,据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透露,今年年底之前,央行一定会正式出台该《指导意见》。

  一位P2P公司的高层人士曾告诉时代周报记者,7月中旬,央行曾召集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开会,就尚未出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

  虽然,参会的各互联网金融公司被要求对指导意见内容严格保密,但仍有部分内容流传出来。据媒体报道称,该指导意见由五个部分组成,包括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发展原则、监管原则、监管重点以及监管合力,监管范畴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五个领域。

  具体的监管内容则包括,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严格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风险提示,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加强反洗钱,加强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数据统计工作,加强财税扶持政策,以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工作等。

  不过,有关P2P监管政策落地的传闻不断,却一直“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早在今年4月底,央行广州分行法律事务处处长张劲就曾对外公开表示,“总行正在起草关于互联网金融促进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成文,正在报国务院审批,很快就会下发”。8月,多位P2P高层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最快8月底正式出台。现在年末将至,《指导意见》能否年内落地,已成为P2P行业关注的“年度大戏”。

  行业准入门槛细化

  虽未以文件或法规的形式确认,但多位业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众筹、余额宝等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监管,第三方支付等由央行监管,而P2P则划归银监会监管,具体由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负责。

  所以,在回答P2P如何监管这个问题上,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副主任李志磊的“只言片语”,都被业内视为“标准答案”。

  在8月22日,2014年中国资产管理年会上,李志磊曾就P2P行业监管提出六条原则,包括P2P机构应该是信息中介平台而非信用中介平台;P2P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的门槛,而且一定是实缴资本而非注册资本或者没有到位的资金;P2P平台必须是纯粹的、独立的中介,不能经手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这一资金可以交由银行托管;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应当有明确的资金额度的限制;特别强调对于专业人才的明确需求,包括有金融背景和互联网背景的专业人才;严厉打击假冒P2P平台。

  而在最近一次王岩岫的公开发言中,P2P监管再一次被细化。9月27日,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王岩岫提出P2P行业监管“十原则”。针对P2P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行业要有准入门槛、资金要进行第三方托管等方面,王岩岫与李志磊的意见保持一致。

  王岩岫提出,在平台性质上,要明确P2P机构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在资金托管方面,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而在行业准入门槛上,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而对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监管层也表示应有相应要求。

  除此之外,王岩岫还提出,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而且,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可以想象的是,一旦监管政策和细则落地,平台准入门槛将会提高,届时P2P行业将迎来新一轮洗牌。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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