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场大火烧掉313万4商户状告消防“延迟救火”
金昌中院审理后认为,4商户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大西北网10月27日讯 深夜一场突发火灾,让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金苑商贸城的4名商户损失惨重,经鉴定,4名商户的经济损失高达313万元。事发后,叶某等4名商户以消防大队迟延履行灭火职责、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才致使他们损失严重为由,将永昌县公安消防大队起诉至法院。10月23日,记者从金昌市中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防大队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故驳回了叶某等4名商户的诉讼请求。
商户:状告消防队迟延救火商户损失313万
“不好了,快来人救火呀……”2013年3月6日晚10时30分左右,一阵呼救声打破了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这个小镇深夜的宁静。原来,河西堡镇金苑商贸城着火了。据受灾商户叶某回忆,事发当天,金苑商贸城内店铺及店铺外堆放的货物着火,店铺驻店人员及闻讯赶来的商户、周边群众纷纷参与扑救,许多人不停地用手机拨打110、120、119求救。与此同时,商户们打开一楼天桥旁的消防栓实施救援,不料消防栓内竟然没有水,而当商户们打开二楼水房旁的消防栓后发现,没有水也没有管子。商户们不停地拨打119,直至当晚11时50左右,消防车才赶到现场进行救援。3月7日2时10分,大火被完全扑灭。在这场火灾中,叶某等4名商户受灾,经永昌县公安局委托评估鉴定,叶某等4名受灾商户损失共计高达313万元。
从火灾发生的晚上10时30分之后很长时间,消防队才到达现场救援。对于这样的出警速度,叶某等4名商户无法理解。2014年1月7日,叶某等4名商户将金昌市永昌县消防大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永昌县公安消防大队违法迟延履行救火法定职责;违法不履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监督检查职责;违法不履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责。
消防:已奋力扑救当晚四起火灾按顺序出警
对此,永昌县公安消防大队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根据接出警信息显示,当晚在永昌县发生四起火灾,第一起火灾为河西堡镇盐政家属楼地下室,该地下室同时有6处起火点,且楼上有住户百余人,金昌市消防指挥中心在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辖区河西堡消防中队两台水罐消防车及官兵前往救援。此后,金昌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金苑商贸城火警后,在指派河西堡中队出动警力救援的同时,调集特勤中队2台水罐消防车、1台高喷消防车,17名官兵,金川中队1台水罐消防车,6名官兵前往增援。由于第一现场河西堡盐政家属楼火灾起火点多,救援难度大,至当晚11时23分,河西堡消防中队在确认现场火势得以控制后,立即组织警力赶往第二火灾现场。当晚11时35分,该中队1辆12吨水罐消防车达到金苑商贸城并展开火灾扑救工作,第一时间营救被困人员2人。特勤中队、金川中队增援力量也于次日零时12分到达火灾现场。经奋力扑救,大火于2时10分被完全扑灭。
据此,永昌县公安消防大队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故请求法院驳回叶某等商户的诉求。
审理: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故意迟延情形
经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晚上10时许,在永昌县河西堡镇盐政家属楼(以下简称盐政家属楼)、永昌县河西堡镇金苑商贸城(以下简称金苑商贸城)等地因人为纵火引起4起火灾。当晚,金昌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于10时许先后接到盐政家属楼地下室、金苑商贸城发生火灾的报警后,派河西堡消防中队前往救援。消防队于晚上11时50分左右到达该火灾现场,是因被告先在盐政家属楼救火的客观事实造成的,因此,永昌县公安消防大队不存在懈怠或故意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对于叶某等人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监督检查职责的诉讼请求,经查永昌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早前多次对金苑商贸城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而在火灾发生之前,并未接到过商户或群众对金苑商贸城存在火灾隐患的举报和反映。因此,永昌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履行了对金苑商贸城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
2014年5月6日,永昌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等4人要求确认被告永昌县公安消防大队违法迟延懈怠履行救火法定职责;未履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未履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责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4名商户不服,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4年9月12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这起消防行政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等4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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