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0月26日讯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意见》提出,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确保城乡规划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意见》指出,依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各市县政府要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度,不得随意下放城乡规划管理权。设区城市及各类开发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置的,可由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及各类开发区设置派出机构。
《意见》指出,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许可程序和权限,需要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向省建设厅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该项目建设;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先取得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批准手续;未通过规划验收的,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意见》强调,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确保城乡规划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或市、县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机关要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总结报告,对拟修改和调整的内容作出说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规划修改工作。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再编制具体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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