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男子发信息骚扰女子遭其哥哥殴打 17天后漂尸黄河

时间:2014-10-17 15:5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男子遭殴打,17天后漂尸黄河
  
  案发4年,城关检方听证后批捕涉案4人案件昨日审理
  
  大西北网10月17日讯
因不满男子发信息骚扰妹妹,哥哥约人“教训”对方,未料,被打男子离开后失踪了17天,被发现时已经身亡。随后,警方对涉案4人提请批捕。2009年5月,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2013年8月,城关公安分局对涉案4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再次提请批捕,城关区检察院经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听证后同意批捕,案件被移交至兰州市检察院。10月16日,兰州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该案将择期宣判。
  
  案发男子骚扰女子被打失踪17天身亡
  
  2009年3月29日,24岁的史某中、王某及妹妹史某在西关一火吧吃饭时,史某告诉哥哥,有一石姓男子经常发短信骚扰自己,让哥哥教训一下。饭后,史某中先让同行的王某将男子石某约出带至北滨河路中立桥处,其带着妹妹史某、好友张某一同赶去。随后,史某中、张某、王某对石某殴打20余分钟后离开现场,之后石某失踪。17天后,即4月15日,警方在黄河新港城段发现一具男尸,经证实是石某。尸检结果显示,石某是被人扼颈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4月21日,史某中等4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城关分局刑拘,5月19日,城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史某中又因犯罪被判刑。
  
  公诉案发4年后听证4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3年8月5日,城关公安分局对张某、王某、史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再次提请批准逮捕。但是,根据卷中证据证实张某、王某等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但没有证据证实有对被害人扼颈的行为。经研究,城关区检察院首次引入听证程序,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听证,相关人员及专家对被害人死亡原因及生前损伤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后确定,石某生前的损伤构成轻伤以上程度,但对石某的确切死亡原因,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能判定。随后,城关区检察院根据“证据不足时疑罪从无”原则,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批准逮捕,此案之后又移交至兰州市检察院。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史某中、王某、张某、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庭审现场,史某中对于自己殴打石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不承认将其打死,“教训完石某后,我就让他走了。当时我是看着他离开后我们才离开中立桥的”。其辩护律师则认为,在案件证据中,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死者系被人扼颈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结合证人证言,2009年3月29日,被告人对死者进行殴打时,并不具有扼颈,或对被害人颈部实施暴力行为。所以可以明确排除本案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各被告人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控的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死亡结果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同时,辩护人称,公诉机关出具证据相互冲突,无法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石某死亡原因无法形成一致判定,死亡时间无法确定。而被告人的行为与死者被发现的现场不一、时间相差17天。根据现有证据,有很多的合理性可能存在并且无法排除。死者颈部创伤、手腕部皮下出血形成原因不明,表明其生前受到了另外的暴力行为的可能性极大;即便能够确认死者生前有轻伤以上的损伤,但在各种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的情况下,也不一定说明该创伤系被告人所致。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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