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位全程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连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专家昨天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司法解释统一、细化了网络侵权法律适用标准,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信息有的时候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比如表哥、房叔、房婶的情况,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公布敏感信息,同样可以免责。”专家朱巍说。
人肉搜索,可谓一把双刃剑。在公共领域,它发挥了监督作用,推动了反腐工作的开展。在个人领域,它却起到了反面作用,侵犯了公民隐私,损害了公民权益。因此,在法律的天平上,究竟该如何对待人肉搜索,一直是司法实践领域一个争执不下的话题。
此次,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明确了人肉搜索贪腐可免责,事实上划清了人肉搜索的公私边界,给热衷网络舆论监督的人们吃了一颗定心丸。私域要保护,但必须注重这种保护不影响对公共利益的监督。由于人肉搜索的复杂双面性,一味禁止使用这种手段,虽然可以保护公民权益,但同时失去了一个重要的舆论监督手段,对反腐机制建设而言,这种顾此失彼的局面,显然并非现代社会民众公共生活所需。
因此,在人肉搜索的正面与反面之间,需要把握好一个平衡点。而人肉搜索反映官员贪腐恰是这个平衡点的反映。因为官员所负有的公共义务,其行为规范已不仅仅是个人范畴,而是一个公共概念。放置于人民群众的“火眼金睛”中予以检验,也是相关方面一贯所倡导的行动哲学。有论者认为,以人肉搜索的方式反映官员贪腐好像有违法治,事实上这是一个误区。人肉搜索反映官员贪腐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举报。既然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富有监督的权利,那么又何必在乎这种形式是网上还是网下?
厘清了此,便能理解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划清人肉搜索的公私边界其意义所在。过去,人肉搜索举报了陕西的“表哥”——杨达才,举报了一系列的贪腐官员,让人击掌叫好。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极端的侵害公民权益的案例,2006年的“虐猫”事件,2007年年底“北京女白领死亡博客”以及今年9月8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汕尾一家服装店主蔡晓青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这一系列的事件,其中有的虽然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因此,我们有必要思考如果此前法律针对人肉搜索的范畴,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这种悲剧爆发的几率是否会小一点?所以,针对人肉搜索这一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信息搜索手段,明确反映贪腐和侵犯私权的区别,既能起到保护公民监督积极性,又能给予侵犯私权的行为某种必要的警示,是一种双赢的举措,更利于引导人肉搜索发挥其所应有的正面效应。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