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中华医学会收取医药企业赞助8.2亿元,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公开3个月后仍无任何整改信息。中华医学会因此被推向风口浪尖,引发巨大质疑:药企赞助对学术会及参会者有何影响?中华医学会有无在药企与医院医生之间充当“掮客”?天价“赞助费”究竟用于何方?账本并未对外晒出。
笔者认为,质疑的实质还是中华医学会有没有公开财务收支明细的义务,只要收支明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完整公开,所有质疑都将获得圆满的答案。至于中华医学会是否有权利收取药企的巨额赞助(实质是广告收益),目前法律规定相对模糊。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华医学会作为一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应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约束,该条例第四条规定,这类社团组织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对中华医学会而言,其收取医药企业的费用,究竟属于前述条例规定的“捐赠、捐助”,还是属于“营利性”的广告收入,恐怕本身也很难说清楚性质,更遑论按条例规定,“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途径使用了”。于是,8.2亿元的赞助巨款,使用成谜,拒绝晒出账本,其实已不难理解。
当然,这类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如果不靠一些商业赞助,营运确实存在困难,因为没有财政预算,属自收自支的社团组织。问题的关键是,根据规定,获取商业赞助本身只是为了社团正常营运,开展与社团性质有关的正常活动的需要,而不应该将这类社团组织变成获利的机构与平台。种种事实一定程度表明,这类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或公益慈善机构,已沦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机器或工具,这本身就与设立这类社团组织的制度设计宗旨相悖,直接损害的是捐赠人内心深处的善,君不见,经过多轮慈善信任危机的中国红十字会,人们对其捐赠的呼吁,应者早已寥寥?
一些资深公益专家认为,这类非营利性组织没有公开财务收支明细的义务,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公开会造成营运成本增加。笔者不敢苟同这类专家的观点,立法滞后是目前需要解决的制度性问题,然而,相关条例、办法、章程规定及对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的定义,均能得出强制“公开财务收支明细”是这类组织应有之责任与义务,是这类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的本来要求,这是由其社团性质与功能决定的,是一种道德的善与需要。在广义的法律上,关于强制“公开财务收支明细”的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得相对模糊与原则,从技术层面而言没有可操作性。于是,我们不难发现,这类社团组织钻了“立法滞后”的空子,却伤害了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的正常发展,伤害了捐赠人的热情与善良,也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从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到目前的一些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组织,莫不如此。
笔者认为,真正阻碍这类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公开财务收支明细的,不是法律的滞后,而是利益的交媾。如果未来相应立法不能将这种“利益交媾”通过法律条文予以明确规制,并赋予相关法律责任,即便立法部门设计了财务收支明细强制公开的法律条款,这种阴暗的利益需求,也会像蛆一样,在粪坑里生生不息。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