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行诉法修改已在进行时,期待新法能够彻底废弃那些伤及法治底线的妥协。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应具体规范。
沸沸扬扬的“河南史上最大行政诉讼案”前日在洛阳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对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不过,判决随后又来了一个“但书”,但因“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予撤销,代之以责令当地政府就资金和审批问题采取补救措施。
这一判决引发热议,一些民众担心,这岂不是在鼓励政府违法,因为就算将来被法院认定违法,也可以再采取“补救措施”。这种俗称“先上车后补票”的强拆,在不少地方泛滥,与之伴随的是民怨连连。
洛阳中院的这一判决,其实还是煞费苦心的。在之前的立案阶段,就有原告坦陈,法院能受理就是胜利。而从受理到立案,再到庭审,直至现在的判决,一些原告期待的“胜利”不断延伸。这似乎在告诉我们,依法维权用不着过于悲观,法院也在积极寻求行政诉讼的裁判空间。
之所以法院对政府的违法决定“不予撤销”,这恐怕在于,就算法院判决撤销政府的征收决定,又能怎样执行呢?而且,当地政府在此项目上已投入巨资,部分居民也已拆迁,如果确认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并撤销该决定,不但已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已迁走的居民更是无法回迁。到时别说法院根本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跟能力,就算法院要强制执行,也不可避免会造成不可预期的新的冲突。
于是乎,法院找到了救命稻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这一司法解释是切合了实际需要,还是司法迫不得已的妥协,暂不可考。但新一轮行诉法修改已在进行时,期待新法能够彻底废弃那些伤及法治底线的妥协。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应具体规范。在洛阳这宗个案里,所谓的“旧城改造”虽有公益的部分,但媒体报道也显示,早在2012年10月26日,洛阳市政府就与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升龙集团按照3:7的投资比例成立公司,对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900多亩地进行整体开发,主打仿古商业街区和高档住房。
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以“先上车后买票”的霸道行径,行商业开发之实。这里的违法行为之多,令人惊叹。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除了行政诉讼要在政府责任上实现公正裁判。在司法之外,那些以违法手段一心要推进政绩的官员,也应承担法律责任,绝不能借“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名,为无视法律和无视程序正义的地方官员埋单。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