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部门发交通安全通告:记12分一个月未处理车辆禁行

时间:2014-09-28 10:56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升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我省三部门联合下发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记满12分一个月未处理车辆禁行
  
  大西北网9月28日讯
为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9月26日,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并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据悉,三部门将联合对机动车累计有20个以上未处理的违法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立即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其必须在一个月内接受处理,否则禁止上道路行驶。
  
  22时至次日6时客车在山区道路通行一律吊销运输证

  
  对无证、无资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对道路运输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不达标的取消经营资质。此外,严禁营运客车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凡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客运车辆一律停运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吊销道路运输证。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严格依法处罚
  

  交警部门将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一律列入“黑名单”,严格依法处罚,责令运输企业予以解聘。对机动车累计有20个以上未处理的违法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接受处理,否则不允许上道路行驶。鼓励交通参与者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主管机关一经查证属实,即可兑现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罐车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一律不予年审明年起注销运输证
  
  从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一律不予年审,并注销道路运输证。对托运人委托的承运人不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承运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与道路运输证所标注的经营范围不符等非法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并对托运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必须接入联网联控管理系统,凡未接入的车辆,停业整顿一个月;一个月后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营运资格。
  
  存在安全隐患农村客运车一律取缔营运线路
  
  三部门将联合对农村客运线路和车辆通行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一律停运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条件的,坚决取缔。农村群众出行要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严禁乘坐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超员车辆。
  
  三部门明确,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从重处罚。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道路运输安全条件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后符合道路运输安全条件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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