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兰州市将在城关区、七里河区等8个县区统一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日前通过省政府批复。此后,城市管理领域7项行政处罚权将集中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根据省政府批复,同意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规定的政府工作部门编制限额内分别整合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独立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后,这8个县区要进一步清理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着力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机构,规范机构设置。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筹规划,统一部署。
根据规划,此次集中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领域,共计7项。具体为: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建筑施工的行政处罚权;对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政处罚权;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沿街饮食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店外无证(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据介绍,这7项交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权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县区政府所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有关县区政府如果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内容、范围作出调整,须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取得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可以实施与这7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原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应严格遵循“两个相对分离”的原则,将管理权与监督权、审批权与处罚权适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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