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9月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8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兰州市201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兰州市2014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兰州市2013财政总决算草案的报告(书面),审查了2013年市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3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一审);审议了《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草案)》(二审);审议了人事任免事项及其他事项。
会议听取了市发改委主任潘恩作的关于兰州市210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张鹏举关于兰州市2014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牟少军主持,副主任王韶珊、胡康生、魏志乐、蒙自福、毛仁、张淑菊,秘书长朱宗礼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俞敬东,副市长陈远飞,市法检两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法规解读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俗称“黑车”),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车辆号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8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该《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车”,车内不准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无陪伴的醉酒者、车内吸烟劝阻无效者、携带宠物者等,驾驶人可以合理拒载。
打击“黑车”也是《条例(草案)》一个值得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我市“黑车”呈逐年增多趋势。2011年共查处2160辆,2012年1—9月份查处了1965辆,2012年10月至2013年年底查处了近6000辆。而我市对“黑车”的行政处罚,一直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执行,即“没收非法收入,并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按照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较轻、手段单一,不足以对非法营运行为产生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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