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暖气价(不含商用)由2.40元/m3调整为2.58元
大西北网讯 记者昨日上午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经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8月29日同意,自2014年9月1日零时起,兰州上调非居民天然气售价。其中集中供暖天然气售价(不含商用)由2.40元/立方米调整为2.58元/立方米。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要求,自9月1日起天然气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根据《甘肃省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兰州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集中供暖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2.40元/立方米调整为2.58元/立方米。
汽车用气价格:上游供气企业供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由2.35元/立方米调整为2.81元/立方米;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由3.10元/立方米调整为3.56元/立方米。
商业用气存量气销售价格由2.57元/立方米调整为2.98元/立方米,增量气销售价格保持原3.56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
工业用气销售价格:
月均用气量60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企业。存量气销售价格由1.99元/立方米调整为2.40元/立方米,增量气销售价格保持原2.87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
月均用气量6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存量气销售价格由1.80元/立方米调整为2.21元/立方米,增量气销售价格保持原2.68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
特大工业用户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量气销售价格由1.75元/立方米调整为2.16元/立方米,增量气销售价格保持原2.63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各CNG车用加气站均按以上标准执行。
调价后的结算方式为:商业、工业用气价格分别结算,先结算存量气再结算增量气。调整后价格自2014年9月1日零时起执行。用气量以抄见表量为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通知中指出,全市各有关部门、各供气企业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顺利实施,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兰州市物价部门,对执行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