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套取现金据为己有并向他人索取财物
兰州城运处原运输科长张维军获刑18年
大西北网8月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非法手段套取现金,同时还向他人索取财物。8月5日,兰州中院对兰州市城运处运输科原科长、兰州恒顺汽车出租车公司(下称恒顺公司)原董事长张维军贪污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决张维军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宣判后,张维军当庭表示上诉。
转让出租车经营权非法获利
2003年12月,城运处下属的兰州恒顺汽车出租车公司(下称恒顺公司)在兰州市出租车有偿转让公开竞标中,取得125辆出租车经营权,后又将该125辆经营权转让给兰州市一出租车公司,该出租车公司交付兰州市交通局1875万元运营费外,另支付恒顺公司转让费125万元。2005年3月2日,以归还该出租车公司借款为由,将125万元由恒顺公司基本账户转出,另开账户存为定期。2006年3月29日,张维军又安排下属将125万元中的100万元,变汇至该出租车公司下属的一汽车租赁公司,并通过该出租车公司倒出现金100万元,其中50万元抵顶了时任城运处处长杜明飞(已判)转让125辆出租车经营权的好处费。一个月后,该出租车公司负责人金某将另外50万元交由张维军,余款25万元及利息用于恒顺公司的开支。2006年10月12日,张维军安排下属向该出租车公司索要一张时间为2005年3月2日的25万元的还款收据,以此填平了恒顺公司的账目。
另查明,接手125辆经营权的出租车公司支付恒顺公司125万元转让费不久,张维军以竞标取得125辆出租车经营权为由向该出租车公司负责人金某索要辛苦费80万元,次日,金某给予张维军80万元,并在甘肃会展中心进行交易。
伪造工程预算书套取客运附加费
2006年12月4日,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通运输集团)向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下称城运处)上缴下半年度的客运附加费145万元,因城运处已接到停收客运附加费的通知,张维军请示城运处领导将该145万元存入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账户。2007年7月,甘肃省交通厅和甘肃省公路局正式下发文件停止城运处征收客运附加费,改由省级交通征稽机构负责,张维军没有如实上缴至省公路局并将此款截留,并于2007年7月20日,由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转账至交通运输集团145万元。2009年底,张维军以给城运处办福利为由,要求交通运输集团退还145万元,并提出给交通运输集团提供发票,以便交通运输集团做账处理。随后,张维军通过兰州市一出租车公司,编造汽车东站、汽车西站、汽车南站的站区亮化工程的安装工程预算书,虚开发票金额114万余元,并以甘肃天地建业公司名义从交通运输集团套取总价值114万余元的四张转账支票,再从该出租车公司倒出106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张维军在担任城运处运输科科长期间,利用收缴客运附加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提供虚假手续、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出现金后据为己有,将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转让费125万元,采用以借款记账,以虚假的还款手续做成账务的手段,将部分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张维军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庭审中,张维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否认,但提供的证据经开庭查证,有完整的证据体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决张维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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