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7月28日讯 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河道采砂规划中划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拦水、蓄水工程未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或者擅自将河道水系改为暗河(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以及河道治理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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