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7月21日讯 日前,甘肃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实现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简化报销手续,让参保群众得到“一站式”服务。今年第四季度将启动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意见》明确,庆阳、定西、金昌3个试点市从2014年1月1日起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总体目标、范围模式、筹资机制、保障内容等仍按《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合同》执行。全省其它市(州)也要做好在今年第四季度启动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准备工作。
《意见》明确,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及时向商业保险机构提供补偿数据信息,积极建立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化服务模式,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对外服务窗口设置等相关问题。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做好大病报销资格审查、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和业务咨询等工作,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依规及时、合理向符合条件患者报销医疗费用。并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意见》要求,各级医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和考核,通过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审计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基金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还要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