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公墓管理16日起施行

时间:2014-07-08 08:47来源:中新网 作者:秩名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7月8日讯:据中新网消息,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甘肃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暂行办法》规定严禁修建家族墓大型墓和豪华墓、公益性公墓不得以租赁招商引资、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墓穴(格位)销售价格、出售超面积家族墓豪华墓将没收违法所得,并提供总供应量5%的特价墓穴供城镇特困群众消费。
  
  经营性公墓绿化率不得低于30%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耕地、除宜林地以外的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1000米以内;水库、湖泊、河流和水源保护区1500米以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距离范围以内;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800米内五种区域内禁止建造公墓。公墓区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穴墓用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立式墓碑不得超过1.2米。公墓区内严禁修建家族墓、大型墓和豪华墓,经营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总面积的30%。
  
  公益性公墓应向低收入群众减免相关费用
  
  按照要求,公益性公墓不得以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建设,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未办理营业许可、非税登记、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等手续,不得进行收费。购置墓穴(格位)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应提供被安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公益性公墓应向低收入群众减免相关费用。
  
  经营性公墓为城镇特困群众提供特价墓穴
  
  在经营性公墓建设与管理方面,公墓服务单位持公墓批复文件和《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开展营业活动。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应按高、中、低建设不同价位的墓穴供消费者选择。以公墓所有墓穴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为标准值,高于标准值30%为高价位,在标准值左右的为中价位,低于标准值30%为低价位。中、低价位墓穴的供应量、比例应不低于总供应量的70%,并提供总供应量5%的特价墓穴供城镇特困群众消费。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墓穴(格位)销售价格,严禁制作销售虚假宣传广告,严禁个人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格位),严禁个人倒卖已出售的墓穴(格位)。
  
  出售超面积家族墓豪华墓没收违法所得
  
  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暂行办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违反《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出售超法定面积家族墓、豪华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出售并与丧户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此外墓碑超过规定标准20%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20%至50%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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