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下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分为12档多缴多得

时间:2014-07-03 13:55来源:西部商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我省出台《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变为12档
  
  大西北网7月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老有所养,是每位居民最朴实的愿望。2011年7月我省出台了《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2012年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出台《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新办法从参保条件、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待遇享受、转移接续等方面进一步作了调整完善和明确规定。
  
  由10档次变为12档次并允许补缴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其中,个人缴费在原来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2000元2个缴费档次,设为12个缴费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值得注意的是,新出台的《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省级财政将对参保人缴费最高补贴60元
  
  除了个人缴费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方式还包括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其中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将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我省还将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实施办法》规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其中,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补贴从7月1日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多缴多补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和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部分人群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
  
  记者了解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也就是说这一部分人群不用缴费,就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每人每月65元。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费,待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可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同时《实施办法》还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衔接作出了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参加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明年起高龄老人纳入养老险发放范围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还有一个最大的亮点,将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补助金制度,同时明确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执行时间、发放标准和筹资渠道。据悉,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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