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城市道路的反复开挖一直被市民广为诟病,为加强兰州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掘路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合理有序,最大限度降低掘路施工对城市交通和环境的影响,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与各类管线及预留接口敷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与此同时,200米以上城市道路开挖应分段施工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道路挖掘施工实行保证金及黑名单制度,待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经过复验,如无沉陷,恢复路面后返还保证金,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返还。
新改扩建城市应与各类管线同步规划实施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维护城市道路完好和市政设施功能,“兰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今后,近郊四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有关法律的要求,定期将计划挖掘城市道路的综合情况报市市政管理机构,接受市市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审核、指导。兰州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兰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市规划、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标准施工,尽量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与各类管线及预留接口敷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管线单位在上报开挖申请时,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及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内容包括:开挖范围、施工工艺、工期、安全保障、保通员配备、临时导流改造道路、配套交通安全管理等。挖掘人在开挖前应当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和造成安全隐患。同时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要求及时处置。因施工造成经批准敷设的管线等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并配合产权(维护)单位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应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共同协商,采取科学安全的方式解决。挖掘工程应当封闭施工。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并在沟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夜间警示灯,同时应当采取防尘、抑尘措施。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并确保围挡稳固安全。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须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
挖掘长度超200米应分段施工
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必须实行挂牌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环保标志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期和现场监督员姓名、联系电话、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同时,悬挂“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卫生须知牌与现场平面布置图)。
落实施工工地100%有围挡,物料堆放100%有覆盖,出入车辆100%清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交通组织方案和保通员配备落实100%“六个百分百”及车辆密闭运输。
各开挖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范围、工期进行施工作业。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者扩大的变更手续。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期,尽量夜间施工,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快施工进度,开挖施工后要按标准、高质量尽快实施道路回填、路面恢复。严禁只围挡不作业、拖延既定工期施工。开挖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意见,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交通疏导。横穿城市道路挖掘的,能采用非开挖技术的必须采用非开挖等先进方式进行,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或夜间施工、白天开放交通的挖掘工程,以及特殊地段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纵向城市道路挖掘的,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隐患和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监管单位报告。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挖掘人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营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道路挖掘施工实行保证金制
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并报请市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验收,同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到场,结合竣工质量检测认定书进行复验。验收通过后,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进场修复路面。 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5天的,挖掘人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掘路抢修,抢修同时通知市、区市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市政设施维修养护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监管、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监管、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使用年限。
道路挖掘施工实行保证金和黑名单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格按审批规定施工的,待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经过复验,如无沉陷,恢复路面后返还保证金;违反审批规定的时限、面积、程序施工,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返还保证金;多次不按规定区域、时限施工或不按规定落实交通组织措施的,列入黑名单,3年内禁止在兰州市从事道路施工开挖。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在执行道路养护、维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但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管理、指挥。非紧急任务不得逆向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或有其它交通违法行为。(更多关注请点击大西北网http://www.dxb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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