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员工曾经的工作地——嘉峪关东湖生态旅游景区
大西北网5月1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嘉峪关市园林局19名被辞员工,索赔6年时间的薪水及违约金2012万余元。如此“天价”索赔,引得众说纷纭。该案经三级法院三年六审重回原点,然而,这些维权员工仍然在索赔路上艰难奔波。
19名员工因维权被停岗
10年前,嘉峪关市政府在南市区的一片戈壁荒滩上创造奇迹,打造出一处河西地区规模最大的生态旅游景区,至2007年,嘉峪关市东湖生态旅游景区已是一处绿地面积100万平方米、水域面积58万平方米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成为铁人三项赛的训练基地和亚洲“铁三项”的比赛场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养护,2007年10月,嘉峪关市园林局面向社会招用园林绿化、治安监察、卫生保洁等岗位员工,时年35岁的李云刚与70多名失业人员经过考试被录用,与园林局签订了由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劳动合同,被安排到园林局所属的嘉峪关东湖生态旅游景区和迎宾湖等场所工作。合同书约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固定期限”自2007年11月11日至2011年10月10日,每年签订一次,并对员工的工作场所、时间、报酬、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双休日、节假日加班的计酬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还明确约定“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然而,在3年多时间里,这些员工每月休息4天,基本上没有双休日、节假日和年公休假,园林局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有关法规发放报酬。员工们虽有不少怨言,却始终按领导的安排尽职尽责。
工作的3年期间,李云刚等员工与园林局每年都续签相同内容的合同,2010年11月的第三份合同到期后,园林局没有与他们续签合同,但员工们依旧照常上班,工资也照领。2011年5月27日,园林局要求员工签订合同,但告知他们要签订的合同是用工单位为嘉峪关市就业服务中心的“公益性岗位合同”。
这一变故,成为数十名员工与园林局之间引发劳动纠纷的导火索,一度有50多名员工到市政府上访。其间,一部分员工因种种原因答应了园林局的要求,但李云刚等19人拒绝接受公益性岗位,拒绝领取工资,边工作边维权。
2011年6月,李云刚等19人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嘉峪关市园林局与他们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19人的加班工资及差额工资336万多元。
当年10月14日,李云刚等19名员工被园林局停薪停岗。
员工身份问题成争议焦点
记者了解到,这起劳动纠纷中,员工与园林局争议的焦点是他们的身份问题,即“合同制工人”与“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之争。维权员工的代理律师这样解释二者的区别:合同制工人由用工单位申请人事部门批准后直接招聘并订立合同,报酬由用工单位按约定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首要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向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岗位,就业服务中心是用工单位,报酬由公益性岗位补贴和财政补助构成。
“我们从未向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过公益性岗位,也从未签订过公益性岗位合同,因此,我们的身份是园林局合同制工人。”李云刚手持与园林局签订的合同书和2007年园林局发出的《招聘简章》说。记者看到,在这份长达10页的合同书中,从头到尾没有“公益性岗位”字样,但明确约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名员工认为,他们在园林局所属单位工作的3年期间,与园林局按年度签订了三次合同,达到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据李云刚的代理律师讲,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60天。李云刚等19人在2011年6月15日向嘉峪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直到嘉峪关市法院2011年8月29日开庭,仍然没有收到劳动仲裁书,法院便以“未能进行仲裁前置程序”为由驳回了李云刚等19人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19名员工再次向嘉峪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直到当年11月7日,仲裁委员会仍未作出仲裁。那天上午9时,十几名员工无奈采取极端方式,聚集在仲裁委员会,软磨硬泡16个小时,终于在11月8日零时许拿到了劳动仲裁书。但仲裁书裁定园林局按公益性岗位支付19人2011年6月至10月13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驳回了他们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三年六审重回起点
2011年11月14日,19名员工再次向嘉峪关市法院提起诉讼,向园林局索赔差额工资、节假日工资及养老保险等费用336万多元。
记者了解到,此案经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年1月10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未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判决,于2012年4月25日又组织第二次开庭,要求双方当事人再次质证。李云刚的代理律师认为,法庭在质证时间已经过期之后再次组织质证,这种做法从法律角度很难理解。
即使如此,法院在超过期限2个月之后仍未作出判决。2012年7月15日,李云刚等19名员工迫于无奈到法院上访。8月15日,嘉峪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李云刚等19人属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遂判令园林局分别支付李云刚等19人3年多时间188个双休日的加班工资11652.80元,40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29元,工作第二年起每年20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900元,拖欠2011年6月至11月工资4655元,每人合计21936.8元(累计41万多元),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19名员工认为,法院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事实进行判决,而是在园林局拿不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拿就业服务中心的公益性岗位文件推定他们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并判案。他们与园林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其中对工作报酬的发放、节假日加班的计酬方法都有明确的约定,法院在计算他们的报酬时也忽视了合同和合同法。
2012年8月,李云刚等19人提起上诉。
2013年2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嘉峪关市法院重审。
2013年6月,嘉峪关法院作出二次判决,判决结果与第一次判决结果如出一辙。李云刚等19人再次提起上诉。
2013年10月,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撤消该判决并发回重审。
至此,该案经两级法院5次开庭而重回起跑线。
2014年3月26日上午,此案由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2013年9月刚刚成立的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李云刚等19名员工变更了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由当初的336万多元追加到2012万余元。记者了解到,高额讨薪索赔标的中,包含853万多元的违约赔偿金,其余是2007年至2014年期间的差额工资、保险费及加班工资。
在庭审中,李云刚等19人仍然以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为依据,坚持他们的诉请,园林局则仍以嘉峪关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文件为主要证据,证明这些员工属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李云刚陈述,追加索赔数额至2000多万元,是他们按照与园林局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
在经过近3小时的庭审后,法庭宣布择日进行宣判。
李云刚等员工在庭审后告诉记者,这起案件由省高院发回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可中级人民法院却将案件移送到没有司法管辖权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开庭前,他们曾多次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异议,但法官拒绝给他们进行书面答复。
“天价”索赔的执着
19名员工追讨几年时间的薪水及违约金2012万余元,无疑是嘉峪关市乃至甘肃省的“天价”索赔数额,消息传出,成为嘉峪关市民茶余饭后的谈资。
“避开法院的判决来说,这些员工原本是受害者、弱者,但他们提出这么高的索赔数额,难免要招致非议,会让他们的同情者和支持者由此而缩水。”嘉峪关市人大一位干部说。民众的说法中还有更为言辞激烈者,“敲竹杠、讹诈、故弄玄虚”等字眼不绝于耳,甚至有人说他们的索赔诉求“令人唾弃”。
“索赔数额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算出来的,但我们并没有那么高的奢望,只是想由此引起社会关注,敦促阳光审判。”李云刚向记者道出了他们提高索赔数额的原委,同时也表露出由此给他们带来的压力。
5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嘉峪关市园林局分别支付19名员工2010年6月1日至10月13日期间的工资4655元,2007年11月12日至2011年10月13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1652.8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01.90元,每人合计20409.70元(累计387784.30元)。记者发现,这次的判赔总额比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判赔的数额还少了近3万元。
19名员工不服这一判决,当庭提出上诉,请求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法院的多次审理中,嘉峪关市园林局的代理人坚持“这些员工当初是嘉峪关市就业服务中心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之说法,而法院最终也认同了这一观点。但是,不管是在庭审答辩中,还是在法院的判决中,这些员工当初与园林局签订的那份合同书,似乎被遗忘了,因为合同中没有“公益性岗位”字眼。
艰难的维权路还在继续延伸,李云刚等19人因多年诉讼而感到身心疲惫,但他们表示:不论这条路多艰难,他们都要维权到底。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