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刚性执法彰显环保法威力

时间:2014-05-08 16:44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联合永康市环保局、古山镇政府在古山辖区就企业污水排放问题进行排查,并收集废水进行检测。检测发现,有4家企业的铬超标3倍以上,污染最严重的企业铬超标高达348倍。永康警方立即对4家企业的企业主以及1名管理人员进行依法传唤,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继去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永康破获的涉及企业最多、涉案人数最多的一次环境污染案件(5月7日中国新闻网)。

    无独有偶,江苏省如东县某公司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将工业垃圾(硅胶废物)倾倒在黄海海堤上。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张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长期以来,在现实生活中,诸如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环境污染等现象层出不穷,而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被正式移送司法机关,作为当地环境污染案件入刑的环保案例并不多见。过去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以罚代刑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违法者违法成本过低,约束效果有限,难以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起到更为有力的震慑作用。

    自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30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20多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保部发布了70多个规章,地方发布的法规和规章有900多件,国家环境标准有390个。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但环保执法仍然刚性不足,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环保法律法规运用起来程序很复杂,环保部门不能像公安部门一样可以对违法行为立即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往往是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立案、走程序了,可相对人仍在实施其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此处于束手无策的被动局面。在环境执法实践中,往往要和几个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才能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针对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突出问题,着重健全保护环境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解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经济越发展,环境保护越要得到重视,环保执法力度也更应该进一步加大。一方面,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领导人要追究责任。

    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实行部门之间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环保执法规范化管理,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保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建立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坚决杜绝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现象存在。一言以蔽之,只有靠刚性执法才能彰显环保法的威力。(吴学安)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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