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控烟细则:被限制吸烟场所明年年底前全部取消吸烟区

时间:2014-04-18 09:11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4月19日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本月起《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简称《细则》)施行,有效期2年。《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兰州市各部门对此项工作的监督与执法职责划分,并提出所有限制吸烟场所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吸烟室(吸烟区)。值得一提的是《细则》将各种违法控烟行为的举动给出了明确的惩罚举措。
  
  成立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控烟办),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管理推进。市、县(区)政府对辖区控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控烟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及行业文明评比中。县(区)政府应当将控烟宣传与监督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系统,定期以社区为单位,向公众开展控烟宣传工作,并设置2-3处户外宣传专栏。
  
  2015年底取消吸烟室
  
  《细则》指出,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在场所入口的醒目处设置或张贴面积不小于30×40厘米的由市控烟办统一公布的禁烟场所告知标识;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禁止吸烟区应当摆放或设置醒目的由市控烟办统一公布的桌面禁烟标识;配备佩戴有明显标识的专(兼)职控烟检查员和劝导员,控烟检查员由负有管理职权的人员担任;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本场所吸烟区域的设置情况,并引导消费者规范遵守;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要求其离开禁止吸烟区域,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者向相应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处理。所有限制吸烟场所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吸烟室(吸烟区)。
  
  鼓励设立戒烟门诊
  
  据规定,县(区)控烟办应当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招募控烟志愿者并开展培训,鼓励控烟志愿者参与控烟宣传与监督工作,对控制吸烟场所(区域)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以及不履行控烟义务的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市控烟办设立统一的控烟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负责投诉举报电话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各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及时依法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举报人和市控烟办反馈。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鼓励设立戒烟门诊,为有戒烟意愿的吸烟者提供戒烟服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最高罚款5000元

  
  《细则》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烟草烟雾浓度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由不合格单位控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有违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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