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高枭)3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一项条款,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华在向大会作《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报告时指出,随着道路运输经营模式的不断变化,垄断经营日益显现。为此,建议增加对垄断经营行为的禁止性条款,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以保障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目前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模式尚需改革,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出租汽车客运只做了八条规定,且内容上也仅仅是对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经营者和驾驶人员的条件等进行了泛泛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租汽车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结合其他省份尝试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权模式,建议对涉及出租汽车客运的全部内容一并删去,改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为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运营中,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将旅客转由其他承运人承运。
-记者专访
省交通厅副厅长杨映祥——
“新条例”将有效解决垄断道路运输市场行为
因单位或个人垄断道路运输市场而造成的成本增大直至经营者集体停运事件近年屡见不鲜,就此,记者3月25日专访了列席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省交通厅副厅长杨映祥。他表示,《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若获通过实施,将有效解决垄断道路运输市场行为。
杨映祥介绍说,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历史上是由城市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管理的,从它诞生起就缺少一个有效科学的管理办法,管理体制不顺和不配套,而获得经营权的企业为了最大经济利益而巧立名目收取多种费用,每个城市每个县都不一样,收费标准、起步价均不同,因此带来很多矛盾,省内外包括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因“份子钱”而出现纷争的事例也很多。我省将出租汽车客运从《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取出来,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就是为了更细管好出租汽车做铺垫。
据记者了解,青城-白银-兰州班线车几次停运,以及近期媒体披露的甘谷县际客运车换新车后成“天价车”事件,均是由于运输企业垄断了道路运输市场(即线路权)而造成的。就此,杨映祥表示,企业垄断经营行为日益显现,增加成本的同时,会造成很多矛盾和问题,须通过法规来管理调节。申请线路权须充分论证,并公开征询社会意见,才能让群众满意。“新条例”明确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若通过,实施后将有效解决垄断道路运输市场行为。
本报首席记者梁峡林实习生高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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