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商设百万消保维权奖励基金 鼓励举报侵害权益行为

时间:2014-03-16 08:48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袁文波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3月16日讯,明星代言产品出了问题怎么办?遇到酒店收取包厢最低消费、开瓶费怎么办?维权成本太高导致许多消费者不愿意去维权,现在有没有新变化......”在当天的活动现场,面对记者提问,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其寿一一做答。同时他表示,省工商局设立了100万元的消保维权奖励基金,以进一步畅通消保维权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平安保险、天狮集团等单位也参加了当天的活动。
  
  举证倒置降低维权成本
  
  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早前,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依据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基本原则,而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又是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但产品质量鉴定的举证方又得先预交一笔不小的费用,费心劳神,因此很多维权因需要鉴定使得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
  
  现在有了新变化,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将是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
  
  明星代言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第45条明确规定,组织和个人在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明星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你要负责。对于虚假宣传,也不是“一赔了之”、“罚款了事”,除了赔与罚,将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包厢最低消费不合规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12日在回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
  
  大多数生活消费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而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这样一来,更加助长了不法商家气焰。
  
  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与此同时,商品价格三倍赔偿之外,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死伤,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新《消法》中,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投诉7日内处理答复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工商部门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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