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23日讯,据兰州晨报报道:刘某将发生故障的车停在高速公路的行车道内,未设警示标识,潘某驾驶车辆由后方撞上刘某的车,造成潘某当场死亡。刘某为索要修理费,将潘某家属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给付刘某车辆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
2012年10月3日23时,刘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定西段时车辆发生故障,遂将车停在行车道内,适遇潘某驾驶车辆由后方撞上刘某的车,造成潘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潘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亦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后,为索要修理费,刘某将潘某家属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按双方过错分担。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刘某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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