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20日讯 1月17日,记者从省工信委获悉,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多个部门于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及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今后,自愿在甘肃省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子公司形式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可获得多项财税政策、产业政策、资源配置和土地政策等支持。
鼓励范围
A自2013年10月1日起,自愿在甘肃省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子公司形式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
B已经在甘肃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自愿调整其分支机构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属地登记纳税的。
C已经在甘肃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调整其分支机构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并在当地分摊交纳所得税的。
财税支持
新设企业或调整分支机构法人资格最高支持1000万
《意见》明确,新设立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按其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调整其分支机构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登记纳税的,或者调整其分支机构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并在当地分摊交纳所得税的,自调整之日起,按其当年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2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按照“谁分享,谁分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分4年支付,每年支付25%。
另外,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等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土地政策
投资5亿以上按不超过总用地面积7%配套办公用地
鼓励和支持企业落户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峪关新型工业化(特种材料)产业示范基地、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其落地项目在土地等要素配置方面给予倾斜,并享受兰州新区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对于在我省投资建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项目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或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达到3000万元/公顷及以上,或年均从业人数500人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比例配套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意见》还明确,对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符合规定,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可区别情况,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确定出让价格。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