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递丢钻戒 快递公司被判赔9482元

时间:2014-01-17 13:24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赵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月17日讯,据兰州晨报报道:因网购的钻戒有点大,王某通过快递返厂加工修改时钻戒竟然不翼而飞,为此,王某将甘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诉至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承担70%即9482.2元的赔偿责任后,快递公司提出上诉。1月16日记者获悉,省高院终审驳回了快递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快递钻戒到货后竟不翼而飞
  
  经查证,2012年8月初,嘉峪关男子王某从深圳金嘉福珠宝公司定制了一枚价值13546元的白金版(含钻)女戒,同月20日,该公司将加工好的戒指通过特快专递寄给王某,到货后因尺寸太大,王某要求重新加工修改。10月12日,王某通过甘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下称申通嘉峪关)将该戒指发回珠宝公司重新制作。王某在申通嘉峪关交寄时明确填写了快递物品为戒指,并对寄交物品和快递单进行了拍照,指定了收件人杨某。
  
  杨某的书面证言显示,5天之后,该快件由杨某同事代收,代收时没有检查是否破损,当杨某拿到快件打开包装时,却发现纸盒上有个大洞,装戒指的盒子及戒指均不存在。对此,杨某表示很是无奈,因为她未明确授权由他人代收。
  
  在王某提交其与申通嘉峪关快递员聊天记录证实,原、被告双方在投递戒指时谈到关于是否保价的问题,并按规定计算了保价费为300多元,快递员对王某说丢失率为0.01%,如果丢失按原价赔偿。王某遂按其通常未保价亦未丢失的惯例,该次邮寄贵重物品仍未保价,只按普通邮件交纳了16元的快递费。
  
  钻戒丢失后,王某和申通嘉峪关沟通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省高院终审驳回快递公司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将投递物品交给申通嘉峪关投递,按要求包装完好,并有明确的收件人,但申通快递在没有收件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投递物品交由第三人签收,造成丢失,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以普通邮件邮寄贵重物品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申通嘉峪关赔偿王某戒指丢失损失原价值13546元的70%,即9482.2元。宣判后,申通快递嘉峪关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未能将王某交寄的物品安全准确地投递给收件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申通嘉峪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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