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雷州市政府拖欠承包方工程款360万元,15年未还。广东省高级法院判决其今年3月8日前付清欠款,并签署还款协议,但直到目前,钱也不见踪影,甚至连原告垫付的诉讼费都没有还。面对质问,雷州市某副市长称“不能盲目相信法院”。
古今中外,欠账还钱乃天经地义。一个地方政府能15年欠账不还,无视法院裁判,漠视他人合法权益,签了还款协议又言而无信,不仅没以“老赖”为耻,反以之为荣,甚至公开声称“不能盲目相信法院”,可见其狂妄自大和无视法律已经到了何种程度。
一些地方政府被异化为“老赖”,其中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比如新官不理旧账、部分官员法律意识淡薄、地方保护等,但更为核心的,是关于地方政府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问责机制存在缺位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雷州市政府拖欠工程款,数额可谓巨大、时间之长也很少见,而且作为较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更不可能是没有能力履行判决。可见,法律上专制“老赖”的强制措施一般只在无权无势的主体身上有效,在面对地方政府时,就形同虚设了。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毕竟不同于社会一般主体,违法行为除了国家法律的规制,还要受党纪政纪规范的约束。显然,这方面往往也失灵。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更是规定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负责人以纪律处分。尤其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体制下,纪检监察部门肩负着重要的责任,相比于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还更具有特殊的优势。雷州市政府长时间拖欠工程款,被欠方不可能没有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可能对此没有耳闻。如果不掌握这方面的情况,是失职,如果知道违法拖欠工程款的事情而无所作为,无疑也是失职,甚或是渎职。
当然,不论是司法机关实施法律不到位,还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给力,更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相关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遭遇到的体制机制难题。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已为地方政府和利益所捆,不能也不敢对地方政府“动刀”。纪检监察机关同样受地方政府牵制,很难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司法体制和纪检监察体制的核心要义所在。(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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