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20日讯据西部商报报道:昨日,我省出台文件指出,对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赤脚医生”,原则上允许开办个体诊所。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我省将探索并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应在村卫生室执业
昨日,甘肃省卫生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赤脚医生”和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村医,原则上允许开办个体诊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准入,根据人员考核情况限定执业范围,并加强依法执业的监管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以及通过全省民间中医资格准入考试的民间具有一技之长中医药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应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乡村医生的聘用应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充分认识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创造条件使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鼓励乡村医生参加符合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学历教育。村医在参加中医类中专学历教育时,要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学校及其相应的专业并占招生规模名额。甘肃省目前仅甘肃省中医学校开设的中医类专业列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范围。
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
《意见》规定,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的现行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标准中医10元/3天、西医9元/3天;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中医6元/3天、西医5元/3天,以上诊疗费用包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耗材,并按规定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按照2400元/年/人的标准进行专项补助。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各地原则上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其待遇。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