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18日讯 为了进一步规范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使用,严厉打击非法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违法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省公安厅决定从即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在全省开展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专项整治行动。记者金振华
据了解,此次行动将首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清查摸底。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对本单位警车、消防车和公务车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情况逐车进行检查,对公务车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一律拆除;各市(州)公安局通知本级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系统,对本系统警车进行自查纠正;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统计打印辖区注册登记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明细,通知车辆使用单位自查整改,通报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核查;各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和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各大队对辖区清障施救单位车辆进行清查,拆除非法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消除非法喷涂的特种车辆标识。
其次要规范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对申请安装使用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对不符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范围的车辆,不得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要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加强对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检查和资料审查,对不符合规定和非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要在强制拆除、依法处罚后办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
同时,还将强化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督察、交警、派出所等警种采取联合执法措施,采取在主要路口设置检查点、路面巡查等方式,加大对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违法行为,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处以200元罚款。对清障施救单位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各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和相关管辖高速公路的地方交警支队明令其不得上高速公路实施清障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