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韩国买化妆品,带回国在淘宝网店销售,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离职空姐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李晓航不服判决上诉,经北京市高院二审此案被发回重审。12月17日上午,二中院重审后做出判决,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并当庭将已经取保候审的李晓航收监。其余两名同案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两年4个月和两年6个月。(相关报道见A19版)
重审对她从轻处罚,并非是对她的“代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妥协,而是在认定部分犯罪金额上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作出了从轻的处罚。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这位离职空姐的代购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代购本身并没有“原罪”,但代购并不等同于免税。如果依法缴纳了海关税的代购或者代购的物品本身属于免税的,那么代购就是正当合法的;如果代购的物品不属于免税的,且逃避海关税收,则是非法的,涉嫌走私。这位离职空姐两次携带需要申报的免税物品入境准备销售,被当场抓获,且其逃税数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但是,法院一审认定李晓航逃避海关关税109万元,进而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却是事实依据不足。一审认定其逃税109万元是分为两部分,一是两次走私被当场查出的现货涉及的偷逃税款11万元,另一部分是根据淘宝网店订单推算的,数额被认定为98万元。但是,根据李晓航的陈述,所谓的淘宝网店上的订单上的货物“并没有全部带回国,有些化妆品在韩国机场就卖给了一个姓李的韩国男子,还有一部分货物是从国内代购网站上买的”。因此,检察机关没有有力证据证明淘宝网店上的订单上的货物是逃税物品,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理应将这98万元剔除。此外,对于当场查获的现货部分,在重审中,公诉人提交了北京海关新的《海关核定证明书》,以及两份海关部门的《工作说明》,认定该部分的偷逃税款为8万元。法院重审,根据新认定的金额对她从轻处罚,从11年减轻到3年。
不过,法院重审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这一量刑仍然值得商榷。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走私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晓航走私了8万元就顶格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显得过重。其次,今年2月,上海判处了一起代购逃税案,二名被告人一人逃税9.9万余元,另一人逃税8万余元,但他们都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及若干罚金。因此,相类似的案件应当得到类似的处罚。由于发回重审仍然只是一审,李晓航还享有向北京市高院上诉的权利,可以要求更从轻的判决。
原文标题及链接:离职空姐代购案缘何改判?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ciety/detail_2013_12/18/32219491_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