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12月6日讯据兰州晚报报道近日,兰州市出台了《兰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从12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未达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等级,但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至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由市级财政根据需要救助资金总额,市级财政与城关区、安宁区、西固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与七里河区、红古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与皋兰县、榆中县、永登县财政按6:4比例负担。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