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职工自费学习届满回单位上班被解雇

时间:2013-12-03 09:0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马红媛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2月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职工自费学习届满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兰州某公司职工彭某诉其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西固区法院审理后一审作出“被告兰州某公司解除其与原告彭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的判决,兰州某公司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该院终审维持原判。
  
  原审查明,1997年7月原告彭某与被告兰州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06年9月29日,双方自愿签订《兰州某公司员工自费上学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彭某自费上学,并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时间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上述协议期限届满后,彭某多次要求兰州某公司安排工作岗位未果。2011年5月6日,兰州某公司以彭某等八人“自动离职一月以上”为由,作出《关于确认李某等人自动离职的通报》,并以此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合同法》第43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兰州某公司解除其与原告彭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
  
  兰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兰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兰州某公司在解除与被上诉人彭某劳动关系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属无效行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期满后,多次找上诉人要求安排工作岗位,且在上诉人作出“自动离职的通报”时也未向被上诉人通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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