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时限行机动车

时间:2013-11-26 21:3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
 
  大西北网11月27日讯  11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说明。依据要求,兰州市政府应当合理调控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并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同时,公共场所露天烧烤将面临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修订后的《办法》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区的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同时,兰州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经治理和整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限产、停业、关闭等措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大气污染程度适时启动。发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排放、泄漏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发布相关信息。
 
  针对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造成汽车尾气对大气的严重污染的情况,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提出,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控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并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鼓励机动车(船)使用清洁能源。同时,机动车未按好规定进行尾气排放定期检验的,不得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经定期检验、监督抽测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收回已发放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黄标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限行区域内禁止通行。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禁止进入城区。尾气排放超标的过境车辆禁止进入城区。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产生异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对市区内易产生扬尘的裸露地面,有关部门或责任单位应当进行绿化或采取其他防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期间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时段,禁止土地开发整理、拆迁、土石方开挖等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针对目前兰州市部分居民住宅小区开设的餐饮行业,《办法》明确,城市餐饮服务业、单位食堂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设置专用烟道等措施,做到达标排放,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未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楼、商用和综合楼宇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禁止在市区道路、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禁止在店外设置燃煤炉灶。违反该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后的《办法》规定,违反“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为了遏制顶风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超标排放,且没有执行限产、停产或关闭决定的,按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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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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