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构应设公众投诉便捷通道
大西北网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就《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执法机构应当公开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并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通道,受理公众对建设违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上级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人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客观公正、清正廉洁;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执法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等条件。并不得有妨碍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程序;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同时,《二次审议稿》规定,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时,当事人不得有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拒绝或者拖延向执法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销毁、隐匿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