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下月起参保个人医院自付率下调5%

时间:2013-11-22 17:28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张萍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1月22日讯 本网记者张萍报道,今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兰州市对《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细则》、《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质量考核(试行)办法》中部分考核指标进行调整。调整后新的考核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将《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中对定点医疗机构平时考核分值所占比例由80%调整为70%,年度综合考核分值所占比例由20%调整为30%。年度考核由市县(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完成。
  
  将《兰州市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质量控制指标》中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率进行了调整,各级医院由≤30%调整为≤25%;中医专科医院由≤20%调整为≤18%。
  
  对定点医疗机构增加以下考核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疾病长期门诊一次处方给药量最长不超过30天;严禁为空白处方加盖审核专用章,严禁阻止参保患者外购药品。对违规行为发现一例将直接扣除年度考核总分1分。对年度内因长期门诊处方监管问题累计扣除年度考核总分达5分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长期门诊承治医院资格。
  
  对定点零售药店增加以下考核项目: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凭加盖定点医院医保办处方审核专用章的专用处方为特殊疾病门诊患者购药;购药与处方必须一致;严禁为空白处方购药;严禁为不规范处方购药;严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现象发生。对违规行为,发现一例将直接扣除年度考核总分1分。对年度内因长期门诊处方购药问题累计扣除年度考核总分达5分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其长期门诊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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