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防治扬尘工期30天以上必须设置围墙

时间:2013-11-19 10:28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1月19日讯 本网记者吴少华报道,日前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意味着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今后将有法可依。
  
  近年来,兰州市各类重点工程建设、低丘缓坡沟壑再利用开发、街巷整治、老城区改造全面实施,由此带来的建设施工、运输扬尘污染日趋严重,成为影响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工程施工作业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工地周围要按照规范设置密闭围挡,工期在30天以上的必须设置围墙。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洒水等降尘处理;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清洗设备,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等等。
  
  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办法》其他规定外,还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实施,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办法》规定,煤炭和渣场等物料堆场要采取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根据《办法》,主干道路洒水每日3次,清洗每日至少1次;次干道路洒水每日2次,清洗每两日至少1次。雨天和气温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道路保洁每日早晨7时前要完成大扫,冬季气温摄氏4度以上,市区主要道路应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主干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洗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清扫。采取人工方式清扫的,必须符合相关的作业质量标准。同时,栽植行道树,要随挖随植。建成区的裸露泥地,要进行绿化、硬化或者覆盖。对于绿化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对于违反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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