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执行每月每户1.5元标准,按用电量分摊
大西北网讯 兰州市物价局昨日宣布,从2014年1月1日起,兰州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执行现行的楼道亮化收费项目和标准,楼道亮化用电系公共照明用电,物业服务企业单独计量、其费用经公示后由业主合理分摊。
兰州市物价局物业处负责人介绍,此举是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甘肃省定价目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调〔2013〕165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楼道亮化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出的进一步规范。
从2014年1月1日起,兰州市物价局和各县区物价局停止统一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楼道亮化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兰州市物价局和各县区物价局已经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楼道亮化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此之前,为了促进小区楼道间的安全,兰州市物价部门曾经核定了楼道亮化收费标准,现行标准是每月每户费用为1.5元。此次经过规范后,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这一标准,物价部门也停止统一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楼道亮化收费项目。楼道亮化用电系公共照明用电,物业服务企业单独计量、其费用经公示后由业主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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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