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0月10日讯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于近日出台《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除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及与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投资或与省内外机构合资合作兴办的机构外,其他养老机构均由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设立许可。在管辖权限上,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指导监管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福利院(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养护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敬老院等机构,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要到民政部门申请换发新证,时间为公办养老机构在90日内、民办养老机构在今年12月底前;不符合条件的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