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五条高速公路提高限速标准

时间:2013-10-08 20:4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徐晓君 点击: 载入中...
  小车超速10%以下短信警告不处罚
 
  大西北网10月9日讯   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天定(天水至定西)、平定(平凉至定西)、西长凤(西峰至长庆桥至凤口)、瓜新(瓜州至猩猩峡)、康临(康家崖至临夏)等5条高速公路限速标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提高。为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测速工作,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工作的通知。
 
  移动设备测速 不得隐蔽拍摄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固定交通监控设备须经交警支队严格实地审核后,报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备案。交警部门定期依法将在用的测速监控设备送法定检测机构检定。应确保测速设备时钟的准确性,24小时内误差不得超过1秒,每周应至少根据北京时间校对一次。区间测速设备时间每24小时至少校准一次。
 
  公路上同一限速路段、同一行进方向,测速监控设备间隔不少于10公里。使用车载移动设备测速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通过开启警灯、爆闪等醒目的方式进行警示防护,并保证测速设备在民警视线范围之内,不得人机分离,不得隐蔽拍摄。
 
  施工影响通行 存在违法不录入
 
  测速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数据严禁录入,并将涉嫌套牌车辆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套牌车辆管理系统。在超速违法数据录入时有因道路施工等原因影响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两辆以上机动车、无法确认违法机动车的类型和车号、无明显参照物不能反映具体违法地点和其他可能产生异议的,不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证据使用。
 
  同一路段多次违法 录入最严重一次
 
  此次规定中特别要求,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交警大队辖区的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移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选择其中较严重的一次处罚,并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前的审核工作中确定。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路段设置的固定监控设备主要用于资料采集和警示驾驶人谨慎慢行,不得以处罚为目的查处超速行驶违法行为。 机动车在普通公路,或者限速值低于法定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不含)的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超速10%(含)、高速公路超速5%(含)以下的,一律适用口头警告。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高速公路,最高速度120公里/小时(含)以下的,一律不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小型车辆超速10%以下短信警告
 
  需要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的是,以后,交警在低于120公里/小时(不含)的路段进行定点或流动测速,小型车辆超速10%以下的,将不录入违法信息系统;限速值为120公里/小时,小型车辆超速5%以下的,也将不录入违法信息系统;区间测速系统严格执行审核批准的限速值。对不录入违法信息系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短信告诫提示,尽管对驾驶人不处罚,但司机收到信息后一定要加大警惕性,安全驾车。
 
  除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外,限速80公里/小时(不含)以下的高速公路不得进行测速执法;限速60-80公里/小时的隧道测速应主要针对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等重点监管车辆。使用车载测速设备移动测速的,必须使用制式警车,并将测速设备安装在车内由民警在现场操作;禁止人机分离将测速设备移至车外使用。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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