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0月2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近日,花牛法庭按照此规定调解了原告路小红,余元元、余玲玲与被告余得水、张玉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路小红是被告余得水及张玉梅的二儿媳,原告余元元、余玲玲是两被告的孙子。2011年6月24日,原告路小红的丈夫余小明在给岳父帮忙收麦子期间,无故去世。2008年5月,原告路小红及其丈夫余小明、两被告共同在使用权人为被告余得水的宅基地上建起砖木结构瓦房5间及厕所、围墙等附属设施。2013年3月,三原告将两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余小明的遗产。
2008年5月,原告路小红,两被告及其次子余小明在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XX村修建的砖木结构瓦房5间及厕所、围墙等附属设施,系该四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该共同财产的1/4份额属于余小明生前合法财产。余小明去世后,这部分财产转化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庭审中,两被告及原告路小红均自愿将家庭共同财产砖木结构瓦房5间及厕所、围墙等附属设施中应得共有份额及所继承的余小明遗产的份额赠与两原告余元元、余玲玲共同共有,加上两原告余元元、余玲玲继承其父余小明遗产的份额,本案涉及的家庭共同财产砖木结构瓦房5间及厕所、围墙等附属设施全部归两原告余元元、余玲玲共同共有。调解协议约定,位于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XX村的砖木结构瓦房5间及厕所、围墙等附属设施归原告余元元、余玲玲共同共有,该调解协议虽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有利于化解矛盾,息纷止争,有效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该案最终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