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四部门发布《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意见》,强调学校对学生进行自我保护教育,把好教职工“入口关”,对性侵学生者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针对少年儿童的性侵害行为,是十分严重的违法犯罪和社会问题,严重损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今年5月海南万宁校长带小学女生开房一案发生后,引发了全社会对性侵儿童现象的集中关注,而教育者将黑手伸向在校幼女的恶行尤其不能让人容忍。
近年来多发的伤童案件,不仅是社会舆论焦点,也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在今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就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3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包括一起教师性侵多名幼女案,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对少年儿童的特殊保护,具体举措也相继推进。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等相关司法政策性文件,为儿童性安全筑起更加严格的法治防线。
此次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则是一个综合性指导方案,提出了更加细致和明确的规定。《意见》从安全意识教育、宿舍管理、教师资格审查、案情上报等各个方面,试图连接起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安全防御机制。把这些联系起来看,这就是国家对保护儿童的态度和行动。
但需要面对的现实是,目前的防性侵应对措施,总体上仍然比较单一和贫乏,创新和积极性不足。今年秋季开学起,各地中小学就陆续开展了防性侵教育活动,主要是课堂讲授等基本形式。而《意见》中对中小学女生宿舍严禁一切男性进入的规定,也谈不上太大的突破,甚至有人提出,宿舍并非性侵的多发地。传统的说教法和隔离法,究竟能否提高孩子们的安全系数,让人们担忧儿童性安全意识,在全社会的重视度依然欠缺。
除了预防,对性侵儿童的法律打击也是焦点。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来看,教师在长时间里多次性侵多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发现不及时甚至刻意瞒报的情况令人揪心。而个别官员在强奸幼女后以“嫖宿幼女”罪草草收场的事件也非个例,有的案情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都暴露出我国法律实践与儿童权益保护特殊要求间的差距。
儿童不只属于家庭,更是国家和全社会最宝贵的群体。我们知道,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保护四项基本原则:一、不歧视儿童;二、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四、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不能性侵儿童,未被提及,但实际包含在这些原则中。如果性侵儿童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那就不能再只是重申一般性的原则,而是要对此表达一个国家最明确的态度,拿出最有力的行动。
很长时间,“性”在中国社会是一个很敏感的词汇,更加不用说对于儿童。我们的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在杜绝性侵犯儿童上,是有不足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要重新检视存在的各种问题,让国家责任成为儿童安全的最大依靠。
原文:李杏:保护儿童的国家责任永不嫌多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ciety/detail_2013_09/26/29895225_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