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管理,加强日常监管,方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等事项,9月23日,甘肃省卫生厅对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权限做出适当调整。政府和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综合医院床位在500张(含500张)以上,专科医院床位在200张(含500张)以上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余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甘肃省卫生厅备案。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及变更调整行政许可权限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全省三级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事项(包括增加诊疗科目、法人变更等);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市级(三级医院除外)、县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属地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事项(包括增加诊疗科目、法人变更等)。负责已由省卫生厅设置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事项(包括增加诊疗科目、法人变更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包括增加诊疗科目、法人变更等)。
对于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床位方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各类医疗机构及全省三级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床位事宜;其余市县公立医院申请增加床位,由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上级编制、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