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三次庭审,在明确告知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不正但竞争行为的情况下,双方于2013年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在2013年5月15前召回市场流通的仿冒商品;2、被告向原告致函道歉,内容须经原告认可;3、原告放弃索赔人民币1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3年5月13日,被告与紫轩葡萄酒公司沟通,以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被告在2013年5月15前召回市场流通的仿冒商品”时间紧迫为由,请求将召回仿品时间延长至2013年5月30日,在法院的协调下,紫轩葡萄酒公司同意被告请求。
2013年6月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正式下发,调解协议内容: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截止2013年6月30日前召回流入市场的全部侵权商品;销毁三款侵权商品包装,不得流入市场;2、被告以《致歉函》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原告认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莫高梅尔诺葡萄酒与紫轩梅尔诺葡萄酒外包装对照。 贾笑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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