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政厅发布《甘肃省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西北网讯 8月12日,甘肃省民政厅发布公告介绍,该厅已起草了《甘肃省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推动我省公墓建设发展,规范公墓单位依法依规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经营性公墓应符合当地实际需求和公墓发展规划,并履听证会程序,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甘肃省民政厅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甘肃省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请有关专家学者、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提出修改意见,完善此办法。同时还公布了反馈意见邮箱:ccj1605@126.com;联系人:于月飞,电话:0931-8790246。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建设应当选用荒山荒坡、滩地、非耕地或者不适宜耕种的贫瘠地。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城乡规划区;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禁止建造公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提倡立体、深埋和树(花、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式。墓碑应以卧式和小型立式为主。立式墓碑不得超过1.2米。
经营性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30%。公益性公墓绿化面积应根据环境、水源、土质等因素确定。
公墓区严禁超面积建家族墓、大型墓和豪华墓。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经营性公墓实行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出让取得使用权。占用宜林地建设经营性公墓,必须通过省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经营性公墓应符合当地实际需求和公墓发展规划,并履行以下程序:建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及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应凭承租人提供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出租墓穴或格位。出具合法证明的高龄老人、危重病人,公墓服务机构可以预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销售墓穴不得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购买,不得传销和炒买炒卖,已出租的墓穴(格位)不得自行转让。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其它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