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8月6日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6%调整为8%,个人缴费比例不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支付限额将同时提高。
近日,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和水平,兰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通知规定。
此次调整具体为,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6%调整为8%,个人缴费比例不变。新调整提高的费用,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使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6万元。调整统筹费用分段计算自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负担12%;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个人负担8%;20000元以上至60000元,个人负担4%,退休人员统筹基金分段自付比例分别为9%、6%、3%。
大额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并取消年度最高封顶线。
调整综合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将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其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