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社保、就业新政策支持受灾群众——
大西北网7月29日讯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就全省受灾地区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中涉及社会保险和就业培训工作出台新规定。省人社厅经研究已下发《关于人社系统全力支持我省受灾地区和困难群众开展抢险救灾的通知》,在社会保险、就业、职业培训等三方面对受灾群众给与政策支持。对因灾死亡的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费可按6406元、抚恤金可按3203元的标准支付;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给予报销;对灾区初高中毕业生如有意愿就读技工学校的,实行免试入学,享受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政策。
新政策将在全省受灾地区的人社部门同时执行,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可及时反映省人社厅。
因灾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按6406元计发
依照《通知》,在社会保险政策支持方面,我省将全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凡符合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规定的费用,将以最快速度完成基础数据核算,银行系统因灾没有恢复的,先以存折的形式或通过邮局邮寄等方式,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因信息网络和交通中断,由人社部门派专人将有关资金专送到受灾人员手中。
同时,核发因灾死亡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受灾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因灾死亡的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费可按6406元、抚恤金可按3203元的标准支付。相关部门须同步做好个人账户的退还和继承等工作,做到及时认定、快速办理。
转外就医视同本地住院规定报销医疗费
此外,我省将全力确保受灾群众及时放心就医。简化就医手续。凡因在洪涝灾害救灾中受伤或患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要住院的,采取先接收住院、再办理住院手续的办法,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认真做好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给予报销;对在救灾期间(暂定为3个月)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目录,可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可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解决,使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在10%以内。
并全力确保受灾群众工伤保险的认定和待遇支付。简化认定程序。凡参加救灾工作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受到伤害的,将及时认定为工伤;对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或因工外出期间,因洪涝灾害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职工,也应及时认定为工伤并及时支付工伤待遇。
省人社厅将督促省电信公司尽快恢复灾区街道乡镇中断的网络线路,对于损失的终端电脑等设备,由县人社局统计上报省人社厅核实后,予以补助。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受灾困难对象
在就业政策支持方面,我省将及时为有就业需求的灾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援助。大力开发与抢险救灾相关的公益性岗位,包括灾区现场清理、卫生防疫、安全保卫、救援物资搬运等,优先安置受灾困难对象,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限暂定为三个月。对受灾地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按照现行政策尽快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灾区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技校可免试入学
在职业培训政策支持方面,我省将加强职业培训。从师资和教学手段等方面全力支持,帮助灾区开展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并开展校地合作。组织有条件的技工院校与灾区开展对口校地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对灾区初高中毕业生如有意愿就读技工学校的,实行免试入学,享受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政策。
同时,加大灾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可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前提下,简化鉴定程序,创新鉴定模式,灾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可以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安排,送鉴定上门。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职业(工种),由省上组织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赴灾区实地开展鉴定;此外,还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灾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不含省人社厅下达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正常计划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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