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7月21日电(记者 潘晔)伪造客户签名、篡改信用卡申请信息,“悄悄”收取年费……近日,南京律师李小亮为讨要知情权状告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这一事件备受舆论关注。记者调查了解到,银行卡被“莫名”扣款事件并非个案,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严重漠视。
有多少银行卡被“莫名”扣费?
“一张几乎没有使用的银行信用卡,更没有欠费,却接到银行的‘应还款’短信。”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亮3月7日突然收到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欠款110.88元的短信通知,这让近一年来几乎没有使用过这张卡的他感到有些意外。详细咨询后得知,由于该卡长期未使用,一个年度内刷卡消费金额不满2000元,于是银行扣除了180元的年费。
李小亮告诉记者,2008年办理这张信用卡时,并没有被告知需要缴纳年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他也没有看到任何有关需要缴纳年费的条款。
“幸好我的卡里只有几十元钱,不够扣180元,不然被扣了年费我都不知道。”李小亮说,“全国范围内,像我这样不明不白被扣年费的持卡人应该不在少数。”
南京市民侯女士所持的民生信用卡在其销卡后也“莫名”被扣了18元账务管理费。扬州赵先生的邮储银行卡近日被扣了5元小额账户管理费。
记者了解到,多数消费者“被扣费”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少持卡人向记者坦言,让他们气愤的不是银行收的这笔费用合不合理,而是银行在未征得他们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收了费,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霸王条款成隐形陷阱
面对消费者“莫名”被收费的质疑,银行通常都会据理力争。比如,扬州邮储银行征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理由是为了减少“睡眠账户”的数量。该行表示,如果客户主动销卡,邮储银行可以退还相关费用。但客户认为,邮储银行没有在办卡协议中提到该项费用,现在无论是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还是销卡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李小亮告诉记者,在他据理维权中,他要求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当时他办卡时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复印件)竟然是伪造的。“最关键的是,在该申请表内容中,我没看到关于消费不到一定金额需缴纳180元年费的内容。”李小亮说。
事实上,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漠视还存在于银行的格式条款中。比如,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中“客户签字”栏中写着,“本人同意贵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意该项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本人,如有需要,贵行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督部门核准或备案……”
不少消费者表示,“平时很少会逐字逐句研读这类格式性的条款,不知道银行竟然会如此表述。”也有消费者对此表示无奈,银行“嘴大”,它说什么就是什么,我们又能怎么样?
“银行的各类霸王条款多是伪装在隐蔽地带或是含糊不清”。业内人士感言,被“隐身”的霸王条款犹如被粉饰的卖身契,消费者签字的同时是“自愿”跳进了银行设计好的陷阱。
“知情权”怎能被“隐形”?
“消费者知情权一再被‘隐形’,说到底,是银行与金融消费者的地位失衡和权利义务倒挂造成的。”江苏省消协法律援助部主任许焱认为,一些银行漠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不肯“打开天窗说亮话”,多少有些“店大欺客”的傲慢心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在经营场所发布的涉及消费者重大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如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内容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说,只有消费者以明示同意而非默示同意方为消费者同意变更的举措,才能保障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正确行使选择权,确保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
“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多项权益。”多数业内专家表示,金融机构也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可以理解的语言,详尽、清晰、全面披露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细节,特别是对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和决定消费者选择的核心内容。
记者注意到,今年7月实行的新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第十三条“自律约定”中明确指出,应保证客户对银行卡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江苏银行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公约虽然不是法律法规,却是各成员银行的集体承诺,所涉及内容对成员单位具有约束力,对于规范银行卡市场秩序具有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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