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回应“公务员带编下海”:未突破《公务员法》规定

时间:2013-07-15 09:33来源:新华网 作者:秩名 点击: 载入中...

  新华网合肥7月15日电(记者徐海涛、杨丁淼)安徽近日出台本省《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允许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创业”的相关规定在网络上引发质疑。安徽省人社厅15日回应,允许离岗“下海创业”的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针对公务员的政策是“允许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未突破《公务员法》规定。


  今年7月初,安徽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和第8条“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引起广泛关注。


  对此,安徽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安徽本次政策系被一些媒体“误读”。“针对公务员的政策是‘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允许‘离岗创业’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他解释,这是两条相互独立的政策,并不存在允许公务员“带编下海”,以后还能重回岗位的规定。


  据其介绍,安徽“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的政策依据是《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而对于如何防止公务员“下海”后以权谋私,安徽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此外,中央于2010年出台的《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规定,公务员不得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后创业,仍然受这些法规约束。”


  安徽此次出台的政策中,对符合条件、经过审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允许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创新成果创办民营企业的,允许6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安徽省人社厅介绍,本次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和服务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在现有法规政策的框架内,鼓励符合条件、具有创业愿望的公职人员,积极投身市场经济主战场到民营企业创业,发挥人才优势,激发创新活力。”


  但是,即便如此,安徽此次出台的人事政策仍引发了公众有关“权力寻租”的担忧。因为一部分事业单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如何防范该类单位人员在离岗创业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和廉政风险,需要进一步的配套政策支持。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丁元竹认为,安徽鼓励公职人员下海创业,对于精简机构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但是为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留有“后路”,很难培养出真正适合市场经济的冒险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可操作性上也有待加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鼓励公职人员下海经商,作为一种刺激民营经济和精简行政结构的做法是可行的,我国很多地方在机构改革中都曾尝试过类似的“收买”政策。


  “但‘收买’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遭遇这样的尴尬:承担风险能力较差的普通工作人员或庸才不敢下海,有一定人脉资源和实力的领导或能人不愿意下海。同时这种做法应该只是特殊时期对于特殊人才的政策,在短期内可以产生刺激性作用,但是不能成为一种常态,否则可能会引起其他社会群体的不满。”汪玉凯说。


  原标题:安徽回应“公务员带编下海”事件 如何避免“权力寻租”成关注焦点


  原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3-07/15/c_116536957.ht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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